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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類: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名 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作業要點
修正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工及鼓勵其子女適性發展,激發學習各項
    專業技能,朝多元化目標與專業技能發展,以增進勞工子女未來社會競爭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申請人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
    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能表現者,不限申請子女人數。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
    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公費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生之父母死亡或
        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
        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
        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
        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全國技能競賽
        (比賽)前三名者。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助學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助學金名額,共計六千名:
  (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二)私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後二年):共一千名。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四)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共二千名。
    上開名額,本會得視實際情況在可資運用之經費範圍內調整勻用之。

六、受理申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

七、應檢附證件:
  (一)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位索取勞保卡影
        本,並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或辦事處
        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
  (三)勞工子女九十七年全年度各類技術士證照影本及獲獎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
        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
        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五)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影本。
  (六)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註
        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辦
        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learn.hinet
         .n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
        載。
  (二)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者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臺北
        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字樣(洽詢電話:0二-八五九0二八0六、八五九0二八0七)。

九、審查事項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事項:
1.依規定詳實填寫申請書,且符合申請資格。
2.申請勞工須其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學生。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
          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3.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4.檢視有否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之在職工作證明文件。
5.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
          者,應併同檢附。
6.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7.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者等,不予補助。惟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
          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新臺幣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核、寄發核定通
          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保等相關電子資料檔
          。
3.函請財政部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他類補助進行比
          對查核。
5.將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十、助學金名額依下列各項目及其配分加總計分,並分別按分數高低評比排序。分數相同者
    ,以「勞工子女技能成績優異」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分數仍相同者,以「家庭眷
    口數」一項得分較高者依次排序;分數再相同者「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一項得分
    較高者依次排序評選。
  (一)勞工子女技能成績優異,配分最高四十分:
1.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技術證照配分三分;領有乙級技術證照配分六分;領有甲級
          技術證照配分九分。
2.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每一單項配分:全國性配分,
          第一名配分十分、第二名配分八分、第三名配分六分;國際性配分,第一名配分
          十五分,第二名配分十二,第三名配九分。
3.符合資格者可合併計分,配分最高三十分。
  (二)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配分最高三十五分:全戶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依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各類所得,經累計各類所得後,依本會所研訂八個所得級距,在
        不同級距範圍內配分。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中切結,同意由本會將全戶之身分證號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
        詢該申請人之「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並由本會計分,不得異議。
  (三)家庭眷口數,配分二十五分:
1.家庭眷口數之計算以申請人之戶籍謄本所記載之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或配偶
          之父母為準。
2.家庭眷口(本人不計)每一人配分五分,最高以二十五分計算。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申請合格者之助學金,轉請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直接
          撥入申請者指定之帳號,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委請金融機構開立銀行支
          票給付。
    (二)造具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之清冊(含收件編號、身分
          證統一編號、申請人姓名、銀行代碼、銀行帳號、金額等項),並經委託金融機
          構經理、襄理、經辦人三人用印,併同轉帳不成功者或無法轉帳者收據之原始憑
          據辦理核銷。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核、寄發
          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會得採不定期查訪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
    (二)對委託單位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抽查一定比率案件進行複審及驗收(申請件數
          五千件以下,抽查百分之五;五千件以上未逾六千百件,抽查百分之四;六千件
          以上,抽查百分之三)。
    (三)申請本就學補助者,若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本會除不予
          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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